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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视讯:603007花王股份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2023-04-07 16:09:03 市场资讯

2023年4月4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花王股份、ST花王(维权),代码:60300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ST花王维权入口)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查明,花王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 ST 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强。在 2019 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与 ST 花王存在关联关系,是 ST 花王的关联人。

2019 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 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 8,200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 7,200 万元占用资金,仍有 1,000 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 ST 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因此,ST 花王涉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故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对花王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相关资料图)

之前,2021年4月30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2022年12月30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3月16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花王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花王股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花王股份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间买入花王股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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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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